2016年7月20日星期三

女子利用法轮功“护身符”诈骗20万

 【凯风网2016年7月20日消息,记者:楷峰,通讯员:南怀隐】今年初,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利用法轮功“护身符”行骗的案件,认定被告人郑娟娟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郑娟娟,女,1978年7月生,湖北武汉人。2013年初,郑娟娟跟随其母亲参加了一次法轮功人员非法聚会。聚会时,有法轮功人员胸前佩戴着一个有“转法轮”字样的徽章,其他聚会人员向其询问如何能买到这种徽章。看到这一幕,郑娟娟萌生了制作法轮功邪教徽章,从中渔利的想法。
  于是,郑娟娟参照法轮功徽章的样式,设计了一款项链式的法轮功“护身符”,并请商家定制。
  为了卖出大价钱,郑娟娟对这套“护身符”进行了邪教包装。郑娟娟谎称自己身在美国,已经与李洪志的女儿李美歌成为结拜姐妹,还成为了李洪志干女儿,称自己得到李洪志本人的“指示”——“师尊”李洪志计划进行“九九归真”弘法,要度九万人,因此特地制作了一批法轮功“护身符”,并称法“护身符”背面的字是李洪志亲自打上去的,捐献钱财获得“护身符”的人就是李洪志的亲人,该护身符具有祛病健身、保佑家人的功效等等。
法轮功“护身符”
  这种说法很快在当地法轮功人员中广泛传播。许多不明真相的法轮功人员为帮助李洪志完成“弘法”任务纷纷购买。郑娟娟还通过网络平台,与全国各地法轮功人员联系进行兜售,范围涉及湖北、四川、江西、湖南、福建等地。
  这种成本仅100余元的法轮徽章,郑娟娟将之分为普通版和高级版,售价分别为每个2888元和3888元,而法轮功人员购买时,实际是按照3000元或4000元支付,平均每枚法轮徽章的暴利程度高达40倍。
  2013年4月至7月期间,郑娟娟及其母姜莹通过本地法轮功习练者赵XX、阮XX及南昌市的袁XX、重庆市的屈XX等人,在法轮功人员中以每个4000元的价格出售该“护身符”,先后骗得詹XX、石XX、肖XX等37人人民币共计20万元。
  2014年10月16日,武汉警方将郑娟娟抓获归案。2015年12月9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2016年1月6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娟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被告人郑娟娟退出的全部赃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分别发还给37名被害人。
  此前,国内已经发生多起法轮功诈骗案件。诈骗的名义也是五花八门,以练功、结缘、集资、建基地等名目聚敛钱财。
  2003年至2008年,辽宁省大连市法轮功人员王嘉超,从2003年起在法轮功内部集资敛财,累计骗钱上千万元。
  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的法轮功人员叶检平,大肆宣扬捐钱可“结缘”、用钱可“买功”的歪理邪说,骗取钱财47.65万元。
  2010年,辽宁省沈阳市法轮功人员杜洪岩自编《转法轮》第十讲“全法”,吹嘘自己开功开悟、能与李洪志合体同修,诈骗钱财600余万元。
  2004年1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吉林省法轮功成员陈功,利用邪教法轮功,先后多次诈骗被害人刘铮人民币3285263元,用于购买股票、房子及汽车。
  李洪志是法轮功诈骗案高发的始作俑者。法轮功人员之所以如此容易上当,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李洪志早期就以兜售所谓法轮“徽章”敛财起家,可谓是法轮功诈骗“传统”的始作俑者。据知情人,原陕西法轮功弟子陈斌披露,当年李洪志制作的“护身符”成本为0.45元,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弟子,每个净赚2.55元。别小看这个“护身符”,出售一万个净赚25万元。同郑娟娟相同,李洪志在兜售法轮“徽章”时也给其赋予了特别的含义,比如“指导修炼”、“法身保护”、“保平安”、“福报”等等。因此,只要修炼法轮功,都对“护身符”有特别深的印象。
  凯风网提醒民众,远离邪教法轮功,避免上当受骗。

2016年7月16日星期六

從“考拉”反省到任全牛致歉 大陸“維權律師”時代的終結?

這類律師雖是法律專業出身,但“法律”對他們來說似乎並非是不容褻瀆的信仰。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出現了誰給錢,就按照誰的指示去“維權”的情況,真相和法律尊嚴於他們來說,並不重要。

15日晚,趙威代理律師團隊成員仉慧雲在其微博上貼出了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律師任全牛的親筆道歉信,對自己“在微博上發布'趙威在天津看守所遭遇人身侮辱'……'趙威女士在被羈押期間遭遇性侵且這種情況在國內看守所很普遍,而且導致有的女在押人員懷孕'”這些虛假不實言論道歉。任全牛表示:“一、我的言論損害了趙威女士的名譽及人格,對趙威和她的家人造成了傷害,在此我對趙威及其家人真誠道歉。二、我的言論對國內的監管系統造成了傷害,在此對所有的監管警員表示深刻道歉。三、我的言論對曾經在看守所被羈押過的女性造成了傷害,在此表示深刻道歉。”

這是過去一周在中國互聯網輿論場上發生的一“進”一“出”維權大戲的新插曲。在此之前,一名網名叫做“考拉”的24歲女子趙威,因為“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承認自身涉嫌違法犯罪的事實,最終獲批“取保候審”,重獲自由。而她的代理律師,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律師任全牛則因在互聯網上散佈關於“考拉”人身受辱的虛假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涉嫌犯​​罪”,而被鄭州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在中國的大環境下,能夠得到輿論場的聚焦,事情定然不會如此簡單。一切的一切都必須從去年年初被大陸官方打掉的那個接受境外資助,惡意煽動國內群體性事件的“人權律師”團伙說起。 2015年1月,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7名“人權律師”或助理被正式逮捕,這7人分別被指控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警方經過縝密偵查,充分掌握了該團伙自2012年7月以來,先後組織策劃炒作40餘起敏感案事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證據。

“考拉”正是7人中的一位,她的身份是律師助理。用她自己的話,“經人引薦後,擔任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李和平律師的助理……我在幫李和平辦理一些項目時才明白,原來這些項目的資金包括我的工資都是某境外機構資助的。這家機構名義上是做'反酷刑'的研究,實際上是通過資助項目來蒐集、整理一些國內敏感案事件的資料並進行炒作,藉此抨擊中國的司法體制和社會制度、鼓動改變現行體制、實現中國和平轉型。”

他們的工作,簡單概括就是,通過炒作中國大陸的敏感案事件,來對中國政府施加輿論影響,以達到他們背後金主想達到的推翻現有政權的目的。而他們則以此來獲取社會名譽和物質利益。這種手段對於很多中國人來說並不陌生,在一些地方不時發生的“官鬧”、“醫鬧”,有不少就是由他們這類群體在慫恿及煽動的。對他們來說,無論有理沒理,先煽動當事人“鬧”起來。反正“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再加上一些地方官員確實怕惹事、怕出事,這就為他們的“成功”提供了機會。

這種方式無疑是對中國現代法治建設的巨大傷害。這類律師雖是法律專業出身,但“法律”對他們來說似乎並非是不容褻瀆的信仰。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出現了誰給錢,就按照誰的指示去“維權”的情況,真相和法律尊嚴於他們來說,並不重要。

這種情況是中國法治在發展建設的初期階段長出的“畸形瘤”,它與大陸的司法腐、敗瀆職一般,在過去的幾十年裡都對中國社會產生了不小的消極影響。不過這些“畸形”終究是“畸形”。隨著大陸法治的完善,司法黑箱操作、官員一手遮天、法之不為法,以及為錢是舉的“維權律師”都將成為歷史的桎梏。

此刻,“考拉”的反省和任全牛的致歉,雖然它們的出現會讓一些人覺得不適應,但正如周永康集團、令計劃集團內幕被揭開一樣,它們所揭露的“維權律師的內情”都將為中國接下來的法治建設指出新的問題和方向,並提供一份有意義的警醒和參考。

法治的建設是全方位的。除了要整治執法者的違法行為外,對律師群體的規範也無可避免。當為錢是舉的“維權律師”為謀私利,綁架、煽動輿論,破壞中國法治的意圖被徹底地曝光在陽光下後,他們在過去那個特殊時期的“黃金時代”也就正式宣告結束了。

這對於中國接下來的法治建設,以及繼續保持穩定的發展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畢竟,“維權律師”們喊出的口號再美,說出的謊言再動人,也終究只是一份欺騙。它除了能帶給煽動者們利益外,絕對無法成就絕大多數中國人心底渴求的“中國夢”。更何況,“阿拉伯之春”後,敘利亞、埃及、利比亞、也門等一個又一個國家的淪陷,以及法國、土耳其,乃至整個歐洲的動盪,都已留給絕大多數中國人最好的警示- -能成就我們的,不會是那些美麗的口號,更不會是那些粉飾後的謊言,只會是這個共產黨領導下大局穩定、內部團結和生機勃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刻中國的和平穩定來之不易,你與我,以及每一位普通的國人都請繼續努力,在建設美好中國的道路上,我們且行且珍惜。

作者雷希穎是南方國際關係在線網絡外交與網絡安全研究院執行院長

从仲裁闹剧到“死磕律师”,反华势力何以如此关切

作者:朱永华

  连日来,建立在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非法行为和诉求基础上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所谓的仲裁结果,让南海顿生事端。一个离谱的、荒唐的裁决让某些反华势力如同“打鸡血”般兴奋起来。据海内外媒体公开披露,做出所谓裁决的南海仲裁庭只是和平宫的一位“租客”,与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是彻头彻尾的“山寨货”。菲律宾为此更是付出了3000万美元的巨资,包括“法官”和律师在内,不是在依据国际法做裁决,而是为获得高额利益在给菲律宾“打工”。菲律宾一家主流媒体15日甚至刊文指出,美国应为菲律宾报销这笔费用,因为仲裁案给了美国干预南海事务的借口。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所谓的仲裁结果闹剧,被一些国家热炒得沸沸扬扬之际,自去年7月北京警方宣布对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世锋等人采取强制措施以来,时间过去了一年。在案件审理期间,一些西方媒体对中国的这批“死磕律师”同样也发出了“严重关切”。一边是受利益驱使,假联合国法庭之名对中国固有领土进行所谓的裁决。一边同样是借社会突发事件进行热炒,并以推动法治进步之名,意图“颠覆国家政权”。同样的闹剧,同样的一群小丑,却被西方一些媒体“严重关切”,其司马昭之心昭然若揭。

  显然,周世锋等人之所以受到西方一些反华势力的青睐,甚至不惜慷慨相助提供资金支持,就在于周世锋等人既有律师光环的掩护,能够以替人维权乃至代理之名,通过热炒社会突发事件挑起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关系,进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在周世锋等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送上法庭审理之际,西方一些媒体再以“严重关切”对中国进行一些无端的指责,归根到底还是那句话:“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中国之崛起也”。

  从周世锋等人肮脏的“执业”经历就不难看出,这些人以“死磕律师”自居,表面上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实际所作所为却是与法律背道而驰。例如,2015年5月下旬突然爆发的黑龙江庆安事件,起因并不复杂,原本按照正常法律途径很容易就能得到妥善解决,但周世锋等人却采取添油加醋等非法方式在网络上进行热炒,并通过纠集和利益收买等操作让事态迅速扩大,走舆论施压逼迫政府妥协的套路,自始至终非但没有体现丝毫法治,反而以严重背离法治的围攻施压来达到非法获利和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而根据公安部门已经掌握的证据显示,自2012年7月以来,这伙人先后组织策划炒作40余起敏感案事件,无不是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甚至与国外反华势力相互勾结进行实施。这不但严重破坏了国内法制环境,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也使得这些人在西方反华势力的资助支持下,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泥沼中越陷越深。他们被送上法庭依法受审,既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的必须,更是他们“多行不义”的咎由自取。

  推动社会法治进步首先就必须依靠法律,律师既要维护法律公正和尊严,做好法律“代言人”,同样更不能把自己置身于法律之外;律师需要“死磕法律”,但也必须以尊重和服从法律为前提。很显然,作为执业律师,周世锋等人并不是不懂法律,他们所实施这一切背离法治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完全是蓄意而为之,既是受经济利益驱使,更有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意欲扰乱社会和颠覆国家政权的更大图谋。对于周世锋等极少数人对法律的这种挑衅,更需要通过严肃的法庭审判让其付出必须的代价。同时,对于一些涉世未深,因崇尚法律而误入周世锋之流“陷阱”,类似“考拉”这样的年轻人,司法部门还应当区别对待,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帮助他们修正人生坐标。

  从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所谓的仲裁结果闹剧,到周世锋之流与西方反华势力相勾结,炒作的一幕幕蚍蜉撼树的龌龊丑态,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在领土还是国家政权方面,西方某些反华势力一天也没有停止过图谋。因此,我们既要有充足的定力,也不可掉以轻心。无论对内对外都必须做到有备而无患,坚定核心利益和法治信心,毫不动摇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任何企图侵犯我国海洋领土和颠覆国家政权的图谋,都不过是跳梁小丑的闹剧,非但不能得逞,还注定都要失败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朱永华)

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

律师项黎:法律人首当尊重法律和事实!

本文作者为四川律师项黎,原标题:身为法律人,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事实还是应该践踏法律,枉顾事实?

近日,网上一位律师发表一篇文章,明确指出了考拉(赵威)案件的所谓代理律师任先生不负责任的言论。内容相信大家已经了解,本文不再叙述。

本人看后,不甚感慨。作为一名从业不久的新律师,不论是从小师长的教导,还是后来的不断学习,都让我树立这样的观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初学习法律,也是得自这样的话:万物皆规律,有法天下和。

律师,作为法律的守护者,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开展执业工作。《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了执业依据。我们应当依法执业,合法执法,尊重事实,这是对律师起码的要求。然而,某些律师出现了错误的思想,记得曾经和一位朋友(也是一位律师)就维护当事人权益进行辩论。

他主张,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的职责。我却提出了反对意见,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是所有权益。曾几何时,有律师为了减轻或免除当事人刑责,指使(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仅律师身陷囹圄,还致使当事人罪上加罪,被加重刑责,难道律师这样做,是正确的吗?

今天,让我更没想到的就是,竟会有律师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进行赤裸裸的侵害,蓄意捏造事实,言称考拉(赵威)在监狱中遭遇性侵,并在外媒鼓吹中国犯人被性侵是普遍现象的言论。一个24岁的女孩,竟被一个自己没有授权的律师以如此恶毒之言进行污蔑。

试问,她以后应该如何面对剩下的时光?作为一个律师,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恶意污蔑相关管理部门,居心何在?

我不禁想问,捏造事实,污蔑当事人,这是一个执业律师应该有的行为吗?没有当事人的授权,擅自对外公布当事人任何相关信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犯罪?律师是应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应该为了“某种需求”,就可以肆意践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相信自有公论。

最后,我只想再提一个问题,身为法律人,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事实?还是应该践踏法律,枉顾事实?想想吧,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到头来,倒霉的是谁?